防爆設備:在規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
防爆設備分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于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 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 ⅢC類: 導電性粉塵。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于可燃溫度。
例如:防爆傳感器環境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燃溫度為100℃,那么傳感器在惡劣的工作狀態下,其任何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低于100℃。
溫度組別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防爆形式
1.本安型 "i"(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設備) 本質安全電路: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規定的爆炸性氣體或蒸汽的電路。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全部電路為本質安全的電氣設備。
本安型設備和關聯設備的本質安全部分分為ia和ib:
¨ ia:正常工作 + 一個故障 + 任意組合的兩個故障均不能引起點燃的電氣設備。
¨ ib:正常工作 + 一個故障條件下不能引起點燃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由此可見ia等級高于ib等級
2. 隔爆型 "d" 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
它能承受已進入外殼內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內部爆炸而不受損壞,并且通過外殼上的任何接合面或孔不會引燃由一種或多種氣體或蒸汽所形成的外部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設備外殼。
3.增安型 e
4.充油型 o
5.充砂型 q
6.澆封型 m
7.復合型